认定流程
1. 创新型中小企业
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,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,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和公示。
2.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
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,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,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和公示。
3. 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
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,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,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,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,工信部进行审核、抽查和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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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条件
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
企业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下列5项条件之一:
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、省级科技奖励
获得高新技术企业、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(均为有效期内)
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500万元以上
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
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(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、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)
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标准
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:
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。
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,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%。
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,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,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达到2000万元以上。
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或评得分达到60分以上。
需满足的条件如下:
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,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;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,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;
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;
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6000万元以上;
近三年进入“创客中国”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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